华中企业新闻网 2020-05-02 20:52 网站编辑
独创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锋 乔煜城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
近几年,伴随着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的高速发展,新闻业也刮起了一阵“智能化”的强风。2019年12月12日,新华社首个智能化编辑部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将新闻采集、生产与分发进行全流程智能化赋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全要素落地。新华社智能化编辑部通过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应用的直接赋能,大幅提高了融媒体产品创意创新能力和生产传播效率,是新华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益迅猛,国家新闻媒体机构及社会企业利用和训练AI来创作已成趋势,人工智能更是成为传媒行业不可多得的助力。通过使用诸如新华社智能编辑部推出的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美国谷歌公司旗下的“猜画小歌”、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等智能生产工具实现内容创作与加工制作,使“AI写小说”“AI作曲”“AI写诗”成为现实。但是AI创作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很少被重视,并因此引发版权纠纷。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AI已经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新挑战。
近日,一则人工智能写作领域诉讼案——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落下帷幕。腾讯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这是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但在早前,国内也出现过AI作品版权纠纷的案例。该案也是国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百家号,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进行了删改,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起诉方百度认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此案历经数月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两起案例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独创性是界定AI作品是否拥有版权的衡量因素之一。另外,AI作品的权利人归属,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也是直接涉及到权利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特定情况下的法人,他们才拥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随着时政报道的多样化和产品内容的不断转型与升级,在对待AI创作生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上,是把AI技术当作新闻生产的辅助工具还是创作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闻信息的采集阶段,那些由AI程序自动抓取处理生成的信息与数据,不经过“深度学习”也没有体现创作者思想情感和技术指标的内容,最终所呈现的分析报告及结论也仅仅是对公开数据和信息进行了选择与分析。所有这些成果都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算结果,这样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相同技术条件使用此AI的人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无论其内容多么丰富,逻辑多么严密,都不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但在新闻信息的加工编辑阶段,可利用成熟的AI辅助生产工具制作出原创作品。例如在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上制作的时政动漫短视频。此类产品被广泛运用到各家媒体所制作的融媒体产品中,在全国两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报道里也屡见不鲜;或是如开头所提及的腾讯-网贷之家版权诉讼案中,腾讯开发的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软件产出的文章;亦或是由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以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创作出的画作《埃德蒙 贝拉米》(Edmond Belamy)和微软小冰已经出版的诗集和画册《阳光失了玻璃窗》。这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通生产流程的“关节”、以人机协同疏通生产内容的“脉络”,最终用全智能化的生产模式“重塑其身”的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创作成本。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通过人类主导计算机、思维领导算法的再创作显然是有其独创性的。利用好这种全新的融媒体发展理念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支持,融媒体产品的生产能实现提速、提量、提质、提效等多重升级。让记者编辑把更多精力放在创意策划上,解放重复的劳动,去从事具挑战和智慧的工作。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工具的使用权限也是有一定法律要求的,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人类创造AI,AI辅助人类去创造更多的可能。这套理论体系理应进一步符合并鼓励技术创新原则,用尊重作品创新的态度去完善和理解。这需要司法体系去顺应时代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焦旭锋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副主任,乔煜城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编辑)来源: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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