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企业新闻网 2020-05-02 20:53 网站编辑
弱人工智能时代,谁是AI作品权利人
朱巍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
AI作品版权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近年来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我们分情况来进行分析。
AI作品是否有版权
一个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AI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AI产生的“图形作品”缺乏独创性,没有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此相关,在随后深圳法院审理腾讯诉盈讯公司AI作品案中,认为AI程序生成作品“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从而认定具有独创性。从司法判例看,AI作品是否有版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必须指出,AI作品独创性判断并非依据的是“图灵测试”,无需读者能够判断其是否为程序所完成,即便是注明作者为机器人,只要创作作品具备独创性条件,都应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AI程序完成的统计结果、数据化展示、图形标识、爬虫拼凑等作品,一般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很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是AI程序完成的以上成果,如果在此基础上有人工再次创作,与之前的AI作品形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例如,某“洗稿”神器爬虫拼凑的文章,即便编辑加了个标题,这也因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范围;如果利用AI将同类稿件观点分类,加以出处,进行总结评价形成新的结论,那这就属于新作品。
AI作品权利人是谁
AI作品权利人问题争议较大,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完成。这里说的自然人并非完全是对AI创作的全盘否认,而是为了强调作品作者应是利用AI程序的人,而非AI程序的开发者。比如,A公司开发了AI写作系统,B公司购买并利用了产品,那么AI写出来的文章权利人是B公司,而非A公司。
在相关涉诉案件中,AI主体不管是否有虚拟人格,比如腾讯的“Dreamwriter”,微软的“小冰”等,在著作权法律地位上都不能成为权利人。至少在当今科技背景下,虚拟人格尚不能成为现实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性质上,AI作品的权利人主体只能是著作权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利用AI形成作品的行为大多属于法人作品。
AI作品的未来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AI作品财产权的重要体现方面,即便法院没有认定AI作品的独创性,但也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未来相关作品的权利体现将大量出现在这个领域。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也许未来技术进步到强人工智能时代,相关的法律才会真正承认虚拟人格法律位置,到那个时候,再修改法律也来得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来源: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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